多地区2024年供热价格计划调整概览:
山东·莒县:
1、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价格按照供热面积收费。带电梯的商品房按建筑面积19.55元/平方米,不带电梯的商品房按建筑面积20.70元/平方米,房改房按房改面积23元/平方米。
2、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带电梯的商品房为5.865元/平方米,不带电梯商品房为6.21元/平方米,房改房为6.9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68元/千瓦时(46.67元/吉焦)。
基本热价按总热价(面积热价)的30%计算。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山东·兰陵县
方案一: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套内面积计算,由现行的19元/平方米调整为22元/平方米;非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由现行的30元/平方米调整为35元/平方米;供热时间从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天数由现行的100天增加到130天。
方案二: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套内面积计算,由现行的19元/平方米调整为21.5元/平方米;非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由现行的30元/平方米调整为34.5元/平方米;供热时间从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天数由现行的100天增加到125天。
河南·新密市
方案一:
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0.19元/㎡·日,非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0.28元/㎡·日。居民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标准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非居民用热按建筑面积计费。此方案居民用热价格上浮0.025元/㎡·日,上浮幅度15%;非居民用热价格上浮0.06元/㎡·日,上浮幅度27%。
方案二:
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0.22元/㎡·日,非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0.28元/㎡·日。居民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标准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非居民用热按建筑面积计费。此方案居民用热价格上浮0.055元㎡·日,上浮幅度33%;非居民用热价格上浮0.06元/㎡·日,上浮幅度27%。
河北·新乐市
调整我市集中供热价格方案:
(一)居民供热价格由18.9元/㎡调整为22.6元/㎡,上调幅度为20%;非居民供热价格由22.2元/㎡调整为29元/㎡,上调幅度为30%。拟调整后的价格在石家庄市和周边县区居中游水平。
(二)采暖时间按120天计算。
(三)采暖面积按建筑面积扣减10%计算。
(四)执行时间自2024年采暖季执行。
山西·侯马市
集中供热价格拟调整方案:
根据我市经济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参照周边县区集中供热价格,侯马市集中供热价格拟调整如下:
方案一: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居民类用户标准为15元/㎡·采暖季,非居民类用户标准为27元/㎡·采暖季,学校、幼儿园类用户标准为23元/㎡·采暖季。
方案二: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居民类用户标准为15.50元/㎡·采暖季,非居民类用户标准为27元/㎡·采暖季,学校、幼儿园类用户标准为23元/㎡·采暖季。
甘肃·永靖县
价格调整及调价调幅
方案一:
1.居民住宅(包括学校、幼儿园)由5.0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每5.60元/月·平方米,上调0.60元/月·平方米,调幅12%;
2.机关单位(包括医院)由7.5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7.90元/月·平方米,上调0.40元/月·平方米,调幅5.33%;
3.商业营业性用房(包括宾馆、招待所、厂房、礼堂、商业网点)由9.5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9.60元/月·平方米,上调0.10元/月·平方米,调幅1.05%。
方案二:
1.居民住宅(包括学校、幼儿园)由5.0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6.00元/月·平方米,上调1.00元/月·平方米,调幅20%;
2.机关单位(包括医院)由7.5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8.10元/月·平方米,上调0.60元/月·平方米,调幅8%;
3.商业营业性用房(包括宾馆、招待所、厂房、礼堂、商业网点)由9.5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9.70/月·平方米,上调0.20元/月·平方米,调幅2.1%。
甘肃·民乐县
定价方案要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成本监审和调查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建议以县供热管理中心供热成本为依据,制定全县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县城及工业园区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工业园区按5个月计收);各集镇供需双方能协商一致的按协商价格执行,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政府定价执行。拟定以下两种调价方案:
方案一:按照仅“补偿成本”的原则,加权综合平均单价调整为35.63元/平方米/采暖期(六个月),比目前的29.32元/平方米/采暖期上调6.31元/平方米/采暖期,综合涨幅为21.52%。分类价格,居民34.20元/平方米/采暖期(六个月,5.70元/平方米/月),比现行28.30元/平方米/采暖期上涨5.90元/平方米/采暖期,涨幅为20.85%;非居民40.8元/平方米/采暖期(六个月,6.80元/平方米/月),比现行33.20元/平方米/采暖期上涨7.60元/平方米/采暖期,涨幅为22.89%
方案二:按照“补偿成本,准许合理收益”的原则,按3%成本利润率计算加权综合平均单价调整为36.70元/平方米/采暖期,比目前的29.32元/平方米/采暖期上调7.38元/平方米/采暖期(六个月),综合涨幅为25.17%。分类价格,居民34.80元/平方米/采暖期(六个月,5.80元/平方米/月),比现行28.30元/平方米/采暖期上涨6.50元/平方米/采暖期,涨幅为22.97%;非居民43.80元/平方米/采暖期(六个月,7.30元/平方米/月),比现行33.20元/平方米/采暖期上涨10.60元/平方米/采暖期,涨幅为31.92%。
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养老托育、街道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执行居民热价。
宁夏·贺兰县
(一)方案一
以成本监审宁夏昊阳热力有限公司账面发生的加权平均成本4.44元/月·m2为基数,利润率按照2%,加上合理的税金计算出,居民供热价格为4.39元/㎡·月,办公供热价格为6.21元/㎡·月,商业供热价格为7.16元/㎡·月。从2024年供热期起执行,调整后居民供热价格上涨15%、办公供热价格上涨17%、商业供热价格上涨19%。
(二)方案二:
以成本监审宁夏昊阳热力有限公司账面发生的加权平均成本4.44元/月·m2为基数,利润率按照3%,加上合理的税金计算出,居民供热价格为4.43元/㎡·月,办公供热价格为6.26元/㎡·月,商业供热价格为7.23元/㎡·月。从2024年供热期起执行,调整后居民供热价格上涨16%、办公供热价格上涨18%、商业供热价格上涨20%。
陕西·临潼区
听证方案要点:
1.居民供热价格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由5元调至5.3元,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0.5元保持不变,终端供热价格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8元。
按流量:居民用热每吉焦由39.6元调至40.7元(指到居民小区热交换站价格),终端销售价格:按流量每吉焦44元(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
2.非居民供热价格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保持不变,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0.5元保持不变,终端供热价格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5元。
按流量:非居民用热每吉焦55元(指到居民小区热交换站价格),终端销售价格:按流量每吉焦59元(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保持不变。
新疆·乌鲁木齐市
按面积计费价格:
(一)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不作调整,仍保持3.67元/平方米·月(22元/平方米·采暖期)不变,按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为5.17元/平方米·月(31元/平方米·采暖期),具体供热价格由集中供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最高5.17元/平方米·月,下浮不限),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按热量计费价格:
适用于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收费的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收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
(一)居民集中供热计量价格政策仍按《关于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工价〔2010〕532号)执行。
(二)非居民集中供热用户,基本热价调整为建筑面积1.55元/平方米·月(9.3元/平方米·采暖期),计量热价调整为每吉焦62元。
原文如下:
莒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居民集中供热价格调整等事项听证会的公告(二)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召开我县居民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时间: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上午9:00,会期半天。1、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价格按照供热面积收费。带电梯的商品房按建筑面积19.55元/平方米,不带电梯的商品房按建筑面积20.70元/平方米,房改房按房改面积23元/平方米。2、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带电梯的商品房为5.865元/平方米,不带电梯商品房为6.21元/平方米,房改房为6.9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68元/千瓦时(46.67元/吉焦)。基本热价按总热价(面积热价)的30%计算。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1、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学校、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托育、社会福利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居民供热价格。按供热面积收费的,按照建筑面积23.00元/平方米;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基本热价为6.9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68元/千瓦时。2、房产证上未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及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供热企业测量并经双方确认的计费面积收取供热费。3、对执行两部制热价的用户实行热费上限政策,即两部制热费金额超过按面积收费金额的,按供热面积收费。4、供热时间原则上自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6日。供热企业可根据实际天气情况适当提前或延迟供热,若天气发生特殊变化,可适当增加供热天数。5、此次价格调整后,供热价格为终端价格,除此以外不得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或设置捆绑条件。2024年8月28日(星期三)上午9点30分将召开兰陵县城区供热有关价格政策听证会。前期相关部门已经对兰陵城投热力有限公司2021-2024三个供暖季的供热成本进行了监审。经审核,兰陵城投热力有限公司近三年居民供热总成本为25631.60万元,供热总面积(按套内面积)为994.31万平方米,平均单位居民供热成本为25.78元/平方米(按套内面积);非居民供热总成本为3014.77万元,供热总面积(按建筑面积)为78.10万平方米,平均单位非居民供热成本为38.6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根据成本监审结论并结合兰陵县周边区域情况,综合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和价格调整幅度,拟定如下价格听证方案:方案一: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套内面积计算,由现行的19元/平方米调整为22元/平方米;非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由现行的30元/平方米调整为35元/平方米;供热时间从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天数由现行的100天增加到130天。方案二: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套内面积计算,由现行的19元/平方米调整为21.5元/平方米;非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由现行的30元/平方米调整为34.5元/平方米;供热时间从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天数由现行的100天增加到125天。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证》的居民家庭用户,终端供热价格暂不作调整,继续执行19元/平方米的标准(按套内建筑面积);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养)、助餐等服务的社会福利场所生活服务设施,学校(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其供热价格均执行居民价格标准;其他特殊用户供热价格,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召开新密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河南省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豫发改价调〔2022〕298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新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于2024年9月2日召开新密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我市供热价格文件从2011年一直沿用至今。目前居民供热价格为0.165元/㎡·日;居民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商业等供热价格为0.22元/㎡·日。依据中原环保新密热力有限公司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新密价成本监审〔2023〕第2号)结论,结合《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文件精神,提出下列调价方案: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0.19元/㎡·日,非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0.28元/㎡·日。居民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标准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非居民用热按建筑面积计费。此方案居民用热价格上浮0.025元/㎡·日,上浮幅度15%;非居民用热价格上浮0.06元/㎡·日,上浮幅度27%。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0.22元/㎡·日,非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0.28元/㎡·日。居民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标准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非居民用热按建筑面积计费。此方案居民用热价格上浮0.055元㎡·日,上浮幅度33%;非居民用热价格上浮0.06元/㎡·日,上浮幅度27%。新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新乐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就我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消费者:共计15人,其中居民代表12人:解娟、赵贺、马秀欣、韩敏英、李凯、李向辉、贾晨松、杜小军、牛顺成、闫会欣、陈航天、高军红;非居民代表3人:秦新超、董建芬、赵斌经营方:李乾(东方热电总经理)、陈朋印(凯源热力副总)相关单位:贾文荣、赵娟、田咏梅、高香辉、李宁、周贵忠、胡秀英、曾鹏飞、王民(一)居民供热价格由18.9元/㎡调整为22.6元/㎡,上调幅度为20%;非居民供热价格由22.2元/㎡调整为29元/㎡,上调幅度为30%。拟调整后的价格在石家庄市和周边县区居中游水平。侯马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侯马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听证会的公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召开侯马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时间、地点、听证人、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公告如下:我局聘请山西众行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对侯马市城乡燃气供热有限公司、山西亿众公用事业有限公司、侯马暖阳供热有限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城镇集中供热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经核定,侯马市城乡燃气供热有限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城镇集中供热平均单位成本为20.55元/㎡,山西亿众公用事业有限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城镇集中供热平均单位成本为15.51元/㎡,侯马市暖阳供热有限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城镇集中供热平均单位成本为16.23元/㎡。根据我市经济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参照周边县区集中供热价格,侯马市集中供热价格拟调整如下:方案一: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居民类用户标准为15元/㎡·采暖季,非居民类用户标准为27元/㎡·采暖季,学校、幼儿园类用户标准为23元/㎡·采暖季。方案二: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居民类用户标准为15.50元/㎡·采暖季,非居民类用户标准为27元/㎡·采暖季,学校、幼儿园类用户标准为23元/㎡·采暖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及《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等有关规定,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我局拟于2024年8月7日组织召开永靖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会召开时间 :2024年8月7日上午8:30二、听证会地点:县发展改革局会议室(县政府统办楼六楼)我县现行城区集中供暖价格按《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靖县县城2018-2019年度集中供暖价格的批复》(永政发〔2018〕205号)执行,具体标准为:1.居民住宅(包括学校、幼儿园)5.00元/月·平方米;3.商业营业性用房(包括宾馆、招待所、厂房、礼堂、商业网点)9.50元/月·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定调价工作。我县现行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是2018年由县政府制定的。近年来,原料、人工等价格不断上涨,供热运行成本逐年增加,供热价格亟需调整。我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开展了成本监审,同时统筹考虑行业正常运营、群众承受能力以及周边地区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水平及政府财政补贴等因素,形成了《永靖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听证。5月份,我局委托甘肃省银穗会计师事务所对永靖县城市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1-2023年集中供热成本进行了监审。经监审,永靖县城市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供热成本分别为3237.72万元、3775.37万元和3851.26万元,供热面积分别为90.66万平方米、89.02万平方米和88.45万平方米,单位供热成本分别为7.14元/月·平方米、8.48元/月·平方米和8.71元/月·平方米,年平均总成本为3621.45万元,年平均供热面积89.38万平方米,单位供热成本为8.10元/月·平方米。1.居民住宅(包括学校、幼儿园)由5.0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每5.60元/月·平方米,上调0.60元/月·平方米,调幅12%;2.机关单位(包括医院)由7.5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7.90元/月·平方米,上调0.40元/月·平方米,调幅5.33%;3.商业营业性用房(包括宾馆、招待所、厂房、礼堂、商业网点)由9.5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9.60元/月·平方米,上调0.10元/月·平方米,调幅1.05%。1.居民住宅(包括学校、幼儿园)由5.0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6.00元/月·平方米,上调1.00元/月·平方米,调幅20%;2.机关单位(包括医院)由7.5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8.10元/月·平方米,上调0.60元/月·平方米,调幅8%;3.商业营业性用房(包括宾馆、招待所、厂房、礼堂、商业网点)由9.5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9.70/月·平方米,上调0.20元/月·平方米,调幅2.1%。民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民乐县城镇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召开民乐县城镇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经民乐县供热管理中心申请,县发改局依法对该中心2020-2022年度民乐县城区集中供热成本进行了核算和监审。主要成本费用构成和成本核算方法如下:1.热力生产成本,包括燃料动力费、材料费、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及其他直接支出。一是根据被监审单位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核算;二是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发生但不应计入供热成本的费用进行核减;三是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冲减了总成本;四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本年度发生但不属于本年度费用或其他年度发生但属于本年度的费用进行了调整;五是考虑到监审期间正值新冠疫情燃煤价格波动较大的因素,燃煤价格采用2019-2023年五年年均值核定。六是固定资产折旧、职工薪酬、维修费用、供热面积按政策规定采用监审期间最后一年数据,其他成本采用监审期间三年平均值核定。燃煤成本按民乐县供热管理中心2019-2023年五年平均单位煤价697.69元/吨乘以五年年平均用煤量计算,年燃煤成本比县供热管理中心上报数11921.24万元核减1264.13万元;核减年政府投资固定资产折旧208.75万元;核减年维修费227.66万元;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直接冲减年总成本104.77万元;核减年不合理管理费用0.53万元;按规定核增年职工薪酬16.10万元。核减、核增相抵后总计核减年供热总成本1789.74万元。核算定价成本时采用2022年末供热面积4716469.21平方米,比民乐县供热管理中心上报的三年平均供热面积4213647.27平方米核增502821.94平方米。经审核,民乐县供热管理中心2020-2022三年平均年供热总成本为16806.72万元;年供热面积为4716469.21平方米;单位供热成本为35.63元/平方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成本监审和调查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建议以县供热管理中心供热成本为依据,制定全县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县城及工业园区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工业园区按5个月计收);各集镇供需双方能协商一致的按协商价格执行,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政府定价执行。拟定以下两种调价方案: 方案一:按照仅“补偿成本”的原则,加权综合平均单价调整为35.63元/平方米/采暖期(六个月),比目前的29.32元/平方米/采暖期上调6.31元/平方米/采暖期,综合涨幅为21.52%。分类价格,居民34.20元/平方米/采暖期(六个月,5.70元/平方米/月),比现行28.30元/平方米/采暖期上涨5.90元/平方米/采暖期,涨幅为20.85%;非居民40.8元/平方米/采暖期(六个月,6.80元/平方米/月),比现行33.20元/平方米/采暖期上涨7.60元/平方米/采暖期,涨幅为22.89%方案二:按照“补偿成本,准许合理收益”的原则,按3%成本利润率计算加权综合平均单价调整为36.70元/平方米/采暖期,比目前的29.32元/平方米/采暖期上调7.38元/平方米/采暖期(六个月),综合涨幅为25.17%。分类价格,居民34.80元/平方米/采暖期(六个月,5.80元/平方米/月),比现行28.30元/平方米/采暖期上涨6.50元/平方米/采暖期,涨幅为22.97%;非居民43.80元/平方米/采暖期(六个月,7.30元/平方米/月),比现行33.20元/平方米/采暖期上涨10.60元/平方米/采暖期,涨幅为31.92%。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养老托育、街道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执行居民热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第八条“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第十二条“利润按成本利润率计算时,成本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现提出如下方案:以成本监审宁夏昊阳热力有限公司账面发生的加权平均成本4.44元/月·m2为基数,利润率按照2%,加上合理的税金计算出,居民供热价格为4.39元/㎡·月,办公供热价格为6.21元/㎡·月,商业供热价格为7.16元/㎡·月。从2024年供热期起执行,调整后居民供热价格上涨15%、办公供热价格上涨17%、商业供热价格上涨19%。以成本监审宁夏昊阳热力有限公司账面发生的加权平均成本4.44元/月·m2为基数,利润率按照3%,加上合理的税金计算出,居民供热价格为4.43元/㎡·月,办公供热价格为6.26元/㎡·月,商业供热价格为7.23元/㎡·月。从2024年供热期起执行,调整后居民供热价格上涨16%、办公供热价格上涨18%、商业供热价格上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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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发改委成本调查队《关于临潼区机关供热服务中心供热成本监审的报告》《关于临潼区会昌热力有限公司供热成本监审的报告》《关于临潼绿源热力有限公司供热成本监审的报告》监审结论,经区政府同意,就西安市临潼区市政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时间:2024年9月6日下午2:00报到,2:30正式开始。1.居民供热价格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由5元调至5.3元,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0.5元保持不变,终端供热价格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8元。按流量:居民用热每吉焦由39.6元调至40.7元(指到居民小区热交换站价格),终端销售价格:按流量每吉焦44元(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2.非居民供热价格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保持不变,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0.5元保持不变,终端供热价格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5元。按流量:非居民用热每吉焦55元(指到居民小区热交换站价格),终端销售价格:按流量每吉焦59元(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保持不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乌发改规〔2024〕9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局,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规划建设管理局,各集中供热经营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集中供热价格区分为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范围:居民住宅;卫健部门批准的托育机构、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精神卫生、救助管理等福利机构)等,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一)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不作调整,仍保持3.67元/平方米·月(22元/平方米·采暖期)不变,按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为5.17元/平方米·月(31元/平方米·采暖期),具体供热价格由集中供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最高5.17元/平方米·月,下浮不限),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适用于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收费的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收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一)居民集中供热计量价格政策仍按《关于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工价〔2010〕532号)执行。(二)非居民集中供热用户,基本热价调整为建筑面积1.55元/平方米·月(9.3元/平方米·采暖期),计量热价调整为每吉焦62元。此前集中供热计费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按《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